校内各单位:
为激励先进、选树典型、强化示范引领,营造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浓厚氛围,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表彰”。根据《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评选表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教语用函〔2022〕2 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教办社语〔2022〕298号)相关要求,现将我校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推荐范围
1.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员;
2.高校相关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教师。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出特别突出贡献的已退休人员可以参评。
(二)推荐条件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条件详见附件1。
二、推荐名额
学校最多可推荐先进集体1个、先进个人1名。
三、推荐评审程序
(一)自主申报
符合评选条件的相关单位及个人可自行申报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二)校内评审
根据申报情况,学校统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及个人进行集中评审。
(三)学校公示
学校对拟推荐人选或集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逐级申报。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报送材料内容及要求
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申报表(附件2);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个人申报表(附件3)。
上述材料纸质版需加盖单位公章后同电子版一起报送校语委办公室(文科楼314B),电子版发送至邮箱:873316243@qq.com
(二)报送时间
请于2022年9月20日前报送上述材料。联系人及电话:王兰兰,0373-3329156
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9月16日
附件:
1.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pdf